《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續舉行公眾諮詢,逾200名業界出席。會上不少攤販不滿諮詢文本要求攤販每年可休業天數太少,以及日後攤位新承租人只設「三加三」年租賃期過短等問題。
有發言者表示,諮詢文本建議現時持牌人可轉給直系親屬但只限一次,並且要兩年內轉,認為兩年過渡期太短,加上轉名後親屬只能租賃攤檔三年,續期三年,六年後要「執包袱」,希望轉名的年限改為無限期。
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回應,攤販並非六年後便不可繼續經營,攤販約滿後同樣可以參與競投,若攤販之前經營得好,再競投時當局會作優先考慮。民署衛生監督部部長田紀洋則稱,文本建議在投牌時服務經驗佔分重,相信轉名後的接班者在共有八年的時間累積經驗,可有利接班經營者下次再取得攤位的機會。
另外,有業界表示,文本建議街市攤檔連續三天以上或每年超過30天休業,便會被收回攤位,即平均每周休息日不足一天,規定苛刻,形容小販連外勞及家傭都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