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成年人的父親下落不明,未承擔扶養責任支付扶養費,未成年人母親入稟法院申請將扶養費定為每月7,000元(澳門幣,下同),法院裁定部分理由成立,費用將由申請人(母親)及被申請人(父親)按比例承擔。
一名未成年人之母親入稟法院追討撫養費勝訴。圖片非當事人。(CFP圖片)
2016年10月,初級法院在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關於一宗規範行駛親權的案件中,因為未能聯絡未成年人之父,以及未有資料載有其財產與經濟狀況,決定不訂定該未成年人的扶養費。全職照顧未成年人的母親於是向中級法院上訴,申請訂立不少於7,000元扶養費。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4)日公布判詞,由於為未成年人訂立扶養費個案屬於非訟事件,應依循法例指導原則,合議庭在參考相關法例後,發現有卷宗資料顯示未成年人父母曾於2006年在澳門購入一單位,每月供款約3,000元,現正租予他人使用,每月租金約港幣6,500元。
判詞指出,經考慮未成年人學業及日常開支,認為申請人請求的扶養費合理,裁定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每月7,000元中一半由父親支付,由其單位租收扣除公款後按比例交由母親處置,仍欠部分則需通知父親商定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