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及水務局港口管理廳前廳長葉華雄涉嫌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濫用職權罪,初級法院昨日判處葉華雄罪名成立,兩罪併罰,判處入獄兩年六個月,不得緩刑。葉華雄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表明上訴,法庭接納檢察院意見後,對葉華雄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
案中其餘兩名被告,被控行賄的52歲船公司總經理被判入獄一年,不准緩刑;涉嫌作假證供的25歲男子被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18個月。三名被告中,只有葉華雄出庭聽取宣判。
海事及水務局港口管理廳前廳長葉華雄(左一穿西裝)是昨日惟一到庭聽取宣判的三名被告之一,同案另外兩被告缺席。 (澳門電台圖片)
廉政公署於2015年揭發事件,指當年年初調查海事及水務局一名領導及一名主管涉及受賄的案件時發現,港口管理廳前廳長葉華雄於2012年至2015年間,多次利用其職權向涉案船務公司負責人索取及收受船票、酒店住宿及餐飲等不法利益,還要求船務公司安排職位給其親友;同時,又要求預留外港客運碼頭的商鋪,供其親友營運。
調查又發現,葉華雄曾多次利用職權,協助涉案船務公司隱瞞海事及水務局,令該公司即使不遵守當局的指引及規定處理事務,仍可免於處分;另外,又涉嫌在《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批給中,遊說上司不要分拆當中的保安服務,促成沒有保安業務的船公司得以承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