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合資格重建的樓宇可獲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取得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等,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為保障業權人的利益,草案建議對發展商採取先繳後退的制度,退還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完成重建工程的發展商須在重建樓宇獲發使用准照,且將新不動產移轉予已拆卸不動產的最後業權人,方可申請退還相關稅款。
法案規定,相關不動產的實用面積增幅限制為10%,且不動產的數目、用途和所在樓宇的所有權制度亦設有限制。
業權人自豁免繳稅許可日或重建樓宇的使用准照發出日起三年內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相關稅務優惠即告失效,但基於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根據現時法律,若大廈重建須先把業權歸納為同一業權人,即發展商,發展商完成建築後,會辦理物業轉移,過程中會出現雙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