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俗稱《的士規章》《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引介法案時形容:「終於有今日,遲到好過冇到」!他直言,法案內容並非「都係司長想寫嘅嘢」,各個政府部門均有不同看法,任何事都有好壞兩面,最終提交立會的法案經已是長時間討論得出的共識。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的士法案」,羅司(中)形容,「終於有今日,遲到好過冇到」。 (馮達輝攝)
在昨日的立法會上,多名議員對法案內容意見不一,包括公司式投牌、被動式放蛇、上訴機制以及錄音取證是否有效等問題。羅司認為,細節問題可在小組會細則性審議中逐條討論。
僅公司競投憂壟斷
多名議員質疑公司式投牌制度,將來的士准照競投將限制只讓公司參與,亦禁止臨時轉讓准照,並訂定准照持有人及的士司機的資格、權利及義務。議員區錦新認為,政府一直主張讓的士業去投資化,但公司制度即代表要投資化,此舉無疑是與當初政策背道而馳。議員葉兆佳亦認為,此舉或可能造成壟斷,政府是否可以有限制相關公司投牌數目。
牌照持有者為僱主
羅司回應指,不論是公司還是私人經營的士,目的都是賺錢,未來的士牌照持有者和的士駕駛員的關係會是僱主和僱員關係。他個人又認為,颱風期間巴士也不會出行,更別說是的士。
交通局局長林衍新補充稱,「公司制」的規定參考了其他地區的運作模式,「公司制」在培訓司機方面較「個人制」完善,而且公司方面可以把屢犯的司機開除,「個人制」則較難解決。
議員梁安琪認為,單靠聲音判斷可能出現含糊不清,而且容易出現誤會,建議安裝錄影系統更全面清晰,更能確保雙方權益。議員林玉鳳認為必須設有上訴機制,並建議可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
錄音僅在意外時查閱
林衍新局長表示,經聽取意見和研究後,錄音已是較易和清晰還原的士車廂內情況,足夠讓執法部門判斷,並認同錄音如同飛機上的「黑盒」,發生意外時才會被查閱。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司馬超雄稱,法案建議引入《道路交通法》內行政違法的特別程序,容許司機被處罰時,作聲明異議或向行政法院上訴等,已為司機提供完善的申訴機制。他強調,本澳法律不容許主動式引誘或教唆犯罪,警方絕不會以此為偵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