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氹仔偉龍馬路五幅土地的承批人MOON OCEAN有限公司以及購買了該五幅土地上御海•南灣項目樓花的預約買受人甲、乙和丙(後來此三人相繼撤訴)針對行政長官2013年4月9日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該批示宣告其本人此前於2011年3月9日作出的、批准MOON OCEAN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上述五幅土地的批給,並歸還九幅地塊,以及批出八幅地塊以便將其合併及共同利用的請求的批示無效。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期間,上訴人提出,行政長官宣告涉案土地批給合同無效,僭越了法院的權限,存在越權瑕疵,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被上訴批示宣告批給合同無效,侵犯了其所有權的核心內容;被上訴行為因錯誤地認為涉案土地的批給受1990年12月14日訂立的公證書的規範,行政長官2011年3月9日准許修訂批給合同的批示是《行政程序法典》第172條所指的可導致修訂土地批給的行政合同自動無效的合同前行為,以及行政長官宣告上指批示無效是其被法律限定的活動而存有事實和法律前提的錯誤;上訴行為違反保護信任原則、善意原則、適當和適度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這些瑕疵僅在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活動中才有可能存在。最終,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