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 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涉及的紀律程序仍未公布結果,退休基金會已刊登批示馮瑞權將每月可獲發近80,000元的退休金。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當晚發出新聞稿表示, 馮瑞權與其他實位公務員一樣,因此按法律享有收取退休金的權利。
直至昨日, 政府終於「結案陳詞」公布馮瑞權的紀律調查結果, 決定對他予以撤職,但由於他已退休,處分為中止支付退休金四年, 相等於扣減384 萬元退休金。這已經是所謂的「最高處罰」,社會都認為罰則對發揮紀律處分作用不足,「退休保護傘」再一次令違規的官員享清福。
不知是巧合還是刻意安排,昨日新鮮出爐的廉政公署年報再次揭發多宗涉及不同政府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荒唐問題,包括民署主管獲續任兩天,可多收取高達20,000元補償、文化局涉未經許可聘用外僱,種種個案性質就如同馮瑞權當日以「個人判斷」,而非科學性質決定懸掛風球一樣,沒有依法行事、科學決策。
因此廉署報告強調,特區政府應檢討有關公職人員紀律處分的法律規定,及早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
行政長官已批示行政法務司司長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完善特區政府的官員問責制度。有意見指出,特區政府有必要修訂現行的公務人員通則制度,限制正處於紀律程序的公務員申請退休金的權利。同時,應大幅提升現行紀律程序內的處罰方式,可考慮以違規行為對特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量化指標,按損失金額的多少制訂不同程度的罰則,包括提升扣減退休金的金額; 對於嚴重違紀者,更可參考美國及俄羅斯政府的做法,處以剝奪退休金的處罰,做到具阻嚇性的「有責必罰」,打破這把以退休為名,逃避責罰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