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召開會議,分析及審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總結會議內容稱,昨日主要討論法案的第二十條,「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的處理」,法案建議劃分兩條線處理「社屋富戶」問題。
何潤生表示,法案建議超出總收入上限一倍的租戶,房屋局可向其訂立短期租約,並須繳納三倍租金。 (梁啟迪攝)
第一條線是承租人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而上限少於一倍時,須按照補充法規定,在租約續期時繳交雙倍租金。
第二條線是當承租人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一倍時,房屋局便會與承租人簽訂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繳納三倍租金,但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倘有關收入或資產降回不超過上限一倍時,經審查有關法定條件後,可重新訂立合約,有關每月總收入以之前12 個月平均數計算,有關合約則可訂三年至五年。
法案建議超出總收入上限一倍租戶,房屋局可向租戶訂立短期租約,但須繳納三倍租金,租約期間收入降至低於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三至五年租約;而不超出總收入上限一倍租戶,需要在續租時繳交雙倍租金。
總收入計算是以近12個月收入的平均數作計算。
特區政府由2016年起實施社屋租戶分級式租金豁免措施,不超出收入上限租戶獲豁免每月租金上限2,000元,現時有90.7%社屋住戶不用繳交租金;其餘一成為「富戶」及「超富戶」。何潤生表示,委員會接受政府建議處理社屋富戶方式,因政府行政手續較為繁瑣,所以政府建議一般社屋租約為期三至五年,希望合約具備穩定性,將會在新文本確立實際的租約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