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告「多金」索賠案判決

判處賠償原告600萬及利息
10/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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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賠償原告600萬及利息

2015年,在永利經營貴賓廳的多金集團一名高級職員懷疑虧空公款,案件累計涉及金額逾20億元,導致多名存戶人蒙受損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在新聞稿中指出,四名原告分別針對多金娛樂一人有限公司(下稱「多金」)及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宣告之訴,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合議庭最終裁定該案件原告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多金」向本案原告支付600萬元(港幣,下同)及附加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但裁定本案原告針對「永利」提出的請求不成立。

多名「多金苦主」曾到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信,要求約見局長了解「多金」事件進展。 (資料圖片)

四名原告分別要求兩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各人分別返還1,700萬元、900萬元、3,200萬元和600萬元,以及法定利息。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合議庭先後就四宗案件作出裁決,其中三宗由於未能證實三名原告曾分別向「多金」作出貸款,或曾於涉案的賬房寄存現金籌碼等事實,故駁回三人的請求。

對於本案原告指「永利」應與「多金」負返還款項的連帶責任,合議庭認為,由於「多金」進行博彩中介業務時不受「永利」的指令所約束,故兩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委託關係。「永利」對本案原告與「多金」之間的合同關係,也不負有連帶責任,由於未能證明本案原告存放款項的行為涉及博彩活動,故「永利」沒有違反監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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