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消息,4名人士分別針對多金娛樂一人有限公司(下稱「多金」)及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宣告之訴,合議庭最終裁定該案件原告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多金」向本案原告支付港幣6,000,000元及附加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裁定本案原告針對「永利」提出的請求不成立。
4名人士分別要求2名被告以連帶責任方式向各人分別返還港幣17,000,000元、港幣9,000,000元、港幣32,000,000元和港幣6,000,000元,以及法定利息。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合議庭先後就4宗案件作出裁決,其中3宗由於未能證實3名原告分別曾向「多金」作出貸款或曾於涉案的帳房寄存現金籌碼等事實,故駁回3人的請求。
對於本案原告指「永利」應與「多金」負返還款項的連帶責任,合議庭認為,由於「多金」進行博彩中介業務時不受「永利」的指令所約束,故兩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委託關係,「永利」對本案原告與「多金」之間的合同關係也不負有連帶責任,由於未能證明本案原告存放款項的行為涉及博彩活動,故「永利」沒有違反監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