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舉行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當局修訂《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 ,建議將以書面告知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改為治安警察局局長。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民署因應未來成為市政署,有必要轉移部分職能,以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市民安全;而議員區錦新、吳國昌及高天賜,就質疑政府是想從嚴處理及加強管制集會示威行為。法案以三票反對、27票贊成獲得一般性通過。
澳門《基本法》第27條保障澳門人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能否合法上街示威遊行,往往也被視為言論自由的重要體現。然而為保障秩序與安全,各個國家與地區對合法集會、示威都會訂定相關規定,雖然民眾有權上街集會、遊行,但要經過事先告知、申請等不同程序,以保障集會人士與其他市民的權利。
現時澳門《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規定,集會、示威須以書面告知民署管委會主席,而修法建議則改為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強調,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只是職能調整,未影響公民權利。( 蕭偉強攝)
法案通過後,市民直接向治安警察告知集會遊行等活動。(資料圖片)
區錦新:往後集會難上加難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及高天賜反對修法,認為做法是想從嚴處理及加強壓制民間聲音。吳國昌指出,修法前應先公開諮詢,也應該以更方便行使集會權與示威權的方向修法;高天賜則認為修法會將集會示威活動刑事化,有違當初草擬法律的原意。
區錦新表示,以往向民署申請集會時,若相關地方有其他用處也可與民署協調,未來改由向治安警申請,擔心失去協調角色,會令市民申請集會難上加難。他又批評,治安警是法案修改的重要角色卻缺席會議,「咁代表咩呢」?
宋碧琪:人權自由非放任
議員宋碧琪、李靜儀等人則認同修法。宋碧琪指出,集中一個部門管理更加便利,「人權自由並非完全放任自由,要在公共安全秩序和人權自由間取得平衡」。而政府亦應讓市民明白,修法並非打壓民間聲音。李靜儀亦表示,今次修法是改動集會遊行的預告行政部門,「只是行政上的調動」,不是限制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
陳海帆:無影響公民權利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議員的質疑,指現時民署在收到集會示威的申請通知後,亦會立即告知治安警察局,今次修法只是普通的職能轉移,不存在所謂的政治權力打壓,也沒有對公民權利做出任何修改,認為有關說法是「過度解讀」。
陳海帆表市,民署因應未來成立市政署,有必要轉移部分職能,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適宜將有關職能轉往治安警察局。而未來成立的市政署仍會管理公共地方,與治安警作內部溝通,若集會發起者有不同意見,亦可向終審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