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下午舉行全體會議,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以27票讚成、三票反對,獲得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將「接收及處理集會或示威的預告」的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到治安警察局,以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提高執行效率。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並引介法案指出,現行法律訂定由民政總署行使有關「接收及處理集會或示威的預告」的職責,考慮到實務狀況、民政總署須將有關告知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一方面是由於治安警察局具有保障在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也有權在必要時依法對集會及示威施加限制。因此,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提高執行效率,適宜將有關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