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過往在解除社屋租賃合同官司中多數敗訴,原因是法例沒有詳細羅列違反社屋規定而解約情況,法院很難判房屋局勝訴,因此,房屋局在《社屋法》法案中,詳細羅列十種解除合同情況,當社屋租戶違反相關條文時,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上周四(29日)與政府代表續細則性審議《社屋法》法案,討論有關房屋局與租戶解除租約條文,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下圖)會後表示,當租戶不履《社屋法》規定,房屋局有權解除合同,包括租戶不交租、不允許房屋局入屋作必要檢查、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作商舖或社團辦公等。法案同時詳細羅列其他十種解除合同情況,如社屋成員連續超過30日不在社屋租住,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屢次違反樓宇規章,尤其是作出影響樓宇安全及衛生行為等。
何潤生引述政府稱,過去房屋局發現有租戶在走廊用石油氣爐煮食、或租戶不願遷出阻礙社屋重建等案例,政府基於善用公屋資源和體現公平性,故決定在法案中列明可解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