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續細則性審議修訂《社屋法》法案,討論有關房屋局解除社屋合同的條文。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條文規定,若承租人不履行或違反當中規定的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社屋合約,例如承租人不交租、不允許房屋局對房屋進行檢查、進行任何未經房屋局同意的工程,甚至改變房屋用途,如商舖、作為社團登記等。
何潤生稱,會上有委員質疑法案詳細列明解除合同的情況,他引述房屋局解釋指,以往有不少承租人違反規定被判解除合同的訴訟,但大部分訴訟中,房屋局都是敗訴,因為法院認為相關法例沒有列明違反項目,很難判房屋局勝訴,所以房屋局今次把過往執法時遇到的問題,都寫入法案中。
他舉例稱,過往房屋局發現有租戶在走廊用石油氣爐煮食,亦有因租戶不願遷出單位,令已經殘舊的社屋無法重建或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