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有承租人年老病弱自理難

《社屋法》倡照顧者同住 一常會建議擴至所有家團成員
28/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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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屋法》倡照顧者同住 一常會建議擴至所有家團成員
《社屋法》倡照顧者同住 一常會建議擴至所有家團成員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舉行會議,審議政府提交的修訂《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再建議放寬承租人可以申請家團以外人士入住社屋照顧病患,以及准許家團成員外地配偶及直系親屬在社屋中臨時居住,以體現人性化立法原意。

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社屋法》修訂案。(陳駿騏攝)

法律草案中建議,若社屋承租人年老或長期患病,而家團中無人可以照顧時,承租人可以申請家團以外人士(照顧者)在該社屋單位居住。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表示,委員認為,現時條文只規定承租人可以申請的範圍過窄,建議擴大至所有家團成員出現同樣情況均可申請,以體現人性化立法原意。

除了上述照顧年老或患病者的家團以外人士可以申請居住之外,法案亦建議許可家團成員的外地配偶及直系親屬在社屋中臨時居住。何潤生舉例指,若有內地親戚到澳門探訪,承租人可申請讓其暫住「兩三天」,需由房屋局作出許可。

社屋租金由補充法決定

另外,法案中建議社會房屋的租金金額由補充法規訂定,一常會認為與實際操作可能存在差異,希望政府更加清晰列明將來租金是由哪些權限部門、抑或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作為一項惠民紓困措施,政府對社屋租戶實行租金減免,據政府表示,現時有大約九成租戶無需交租,一常會希望政府在法案中能對租金減免作出具體說明。

此外,法案建議若社屋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房屋局有權解除其合同。一常會認為,其中一些違反義務的行為,若承租人有合理解釋、及時改正,則不需要去到解除合同的地步。

政府代表對一常會建議持開放態度,雙方將在明天(周四)繼續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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