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J」地段一幅面積5,288平方米土地,租賃有效期25年屆滿仍未被利用,行政長官透過2016年11月8日的批示宣布租賃批給合同失效,土地納入國家私產。承批公司「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向中級法院提出中止批示效力請求,不獲中級法院批准,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亦被終院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表判詞,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在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事宜,由於上訴人所指的文件對於相關事實不具有完全證明力,故終審法院無權審理相關的事實事宜。
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明顯事實毋須陳述及證明,眾所周知之事實應視為明顯事實,因此,就算上訴人再具有知名度,在被宣告租賃批給失效土地上存有機器及物料,以及清空土地的費用將導致公司破產亦不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最後,由於不能證實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損失,單憑這點已經足以裁定針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敗訴。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