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為配合《國歌法》的實施,特區政府已草擬修訂特區《國旗、國歌及國徽的使用及保護》法律的初稿,爭取於4、5月完成內部立法程序。配合《國歌法》的實施,特區政府需對1999年已生效的《國旗、國歌及國徽的使用及保護》法律作出調整,修訂內容集中在國歌奏唱的場合及應有的禮儀、國旗懸掛的場合等部分;處罰方面則沒有太大改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稱,國旗、國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維護國家的尊嚴是澳門特區應有之義,也是所有國民的責任。目前,需要根據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對澳門相關法律進行修訂,這也是澳門特區須承擔的責任。 (新聞局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