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2)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訂《社屋法》法案,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一常會認同社屋申請人須書面許可房屋局查閱銀行賬戶的建議,以便查閱申報資產的真確性,杜絕欺騙或隱瞞情況。
何潤生表示,由於過往有申請人不配合,房屋局審查社屋資產申報出現困難,需經法院、金管局,繞個大圈才能取得申請者的銀行賬戶資料,政府希望事先取得申請者的許可證明,有利於更方便取得申請者銀行賬戶資料,加快審批效率。
另外,法案建議「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居於房屋內,但在期間出生或獲收養的承租人子女及已登記的子女除外」。一常會並指出, 申請家團內其中一位成員結婚,應清晰配偶亦可入住社屋,若成員的配偶富裕,資產超過社屋的申請上限,婚後應遷出。政府認同意見並承諾未來會更清晰該項條文。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續議《社屋法》修改法案。 (李亮希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