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將試行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建議治安警重新編排使用守則,明確隨身攝錄機只可用於輔助執法,即隨身攝錄機所攝錄到的影像或聲音,屬於個人資料,對其處理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監督及檢討警務人員執法過程,且僅可以用於警務人員執法過程受到威脅或對抗時之情況。
個資辦表示,現時並沒有發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個人資料處理的安全措施及資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個資辦已把意見書的詳細內容,已上載到個資辦網頁(www.gpdp.gov.mo)供公眾參閱,葡、英版本將於稍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