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已完成討論《設立市政署》法律草案,建議於明年1月1日設立「市政署」,同時將撤銷民政總署,市政署管理委員會八名成員及諮詢委員會25名成員,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上周五(2日)在新聞發布會表示,去年10月25日至11月23日進行公開諮詢,整體意見均贊成及支持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行政會已完成《設立市政署》法律草案,建議於明年1月1日設立「市政署」, 屆時民政總署將走入歷史。(資料圖片)
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公開諮詢,由去年10月25日至11月23日進行。 (互聯網圖片)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表示,「諮詢總結報告」按指引在諮詢結束後180天內公布。他稱,報告中普遍意見贊成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普遍贊成其委員產生方式必須符合《基本法》及本澳發展實際需要,當局通過事前文獻分析及諮詢中央解釋後才制定有關方案。
高炳坤強調,選舉產生不合乎歷史、憲法及《基本法》,需以委任方式產生。(李亮希攝)
半數諮詢意見倡非委任
高炳坤又表示,有關「諮詢總結報告」包含了所有贊成及反對意見,亦列有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解釋,指需合乎歷史及憲法,且是受政府委託。
市政機構不同於市政廳
「諮詢總結報告」在有關於諮詢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分析及總結中指出,由於回歸前和回歸後法律基礎的改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能和澳門回歸前的市政廳相比,市政廳本身具有管理地方事務決策的權力;而只能如《基本法》所規定由「政府委託」,才可對相關領域事務享有管理權。
市政機構除包括民政總署的服務及職能外,還涉及促進和諧社區構建和滿足民生需求的職能。 (互聯網圖片)
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提供市政服務,特區政府與市政機構之間的關係屬委託與被委託;市政機構必須向政府負責,接受政府監督。如果採取選舉產生市政機構成員,就變成市政機構受市民委託管理市政事務,提供市政服務,勢必改變市政機構與政府關係,變相成為代議機構,牴觸《基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