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再起波瀾,工程項目早前判由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中標,但落標的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評標委員會,對《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和第4.2項規定的標準作出錯誤解讀,存在違法瑕疵,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晚公布,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勝訴,撤銷判給行為,政府需重新計算之前七間投標公司的標書得分。早前當局透露輕軌氹仔段明年通車,相關計劃未知會否受是次風波影響。
氹仔輕軌車廠上蓋工程因「爛尾」,透過2016年5月10日的批示,行政長官免除對「C385R -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運輸基建辦公室向七間公司進行書面詢價。評標委員會對各公司遞交的報價進行評分,最終中國建築得分為86.14分,排名第一;中國路橋得分為84.22分,排名第二。行政長官於2016年7月25日作出批示,將「C385R - 輕軌車廠上蓋建造工程」以10億零7,000萬澳門元總價判給排名第一的中國建築。中國路橋不服,針對行政長官判給工程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院:兩項評價存在錯誤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根據詢價實體在《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1項中所訂定的標準,在工程經驗方面,被邀請報價公司可以遞交最多五項在澳門完成的判給金額超過一億澳門元的工程證明,每項工程得分為2分,總得分為最高10分,同時如果工程不是由被邀請報價公司獨立完成,而是由其所屬合營體完成,此項工程得分還要乘以該公司在合營體中所佔的百分比,中國路橋向評標委員會遞交兩項判給金額分別為一億3,500 餘萬澳門元和近五億澳門元的工程,都由其所屬合營體完成,在合營體中所佔比例為70%。評標委員會給這兩項工程分數分別為0.0分和2.0分。
合議庭認為,評分存在錯誤,不符合詢價實體事先訂定的評分標準,這兩項的得分都應是2.0的20%,即0.4分。所以,被上訴行為在此處明顯存在違法瑕疵。
另外,在技術人員經驗這一項上,《審查和評分標準表》第4.2項中規定,被邀請報價的公司為工程指定的助理工程主任和助理總管若在該公司工作超過15年,則將分別得到1.5分和1.0分。上訴人為這兩個職位所指定的人選分別自1994年和2001年開始在該公司工作,但評標委員會以這兩人一直在該公司的廣東常設代表處而未在澳門常設代表處任職為由,在技術人員經驗這一項上沒有給分,而根據第4.2項中所規定的標準,他們應分別得到1.5分和1.0分。因此,上訴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