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獸器本身具攻擊性,容易誤傷途人,本澳執業大律師洪榮坤稱,如捕獸器擺放的位置在私人地方內,市民即使被誤傷,亦難以追究,但若捕獸器被置於公共地方,放置者可被控告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至於貓狗「中招」,洪榮坤指出,由於《動物保護法》未正式立法,有關人士根本無法入罪。
鐵環內有尖利咬齒的捕獸器,放在公共地方會惹上刑責;但若是沒有殺傷力的鐵籠式捕獸器,又當如何?(資料圖片)
洪榮坤稱,單純將一件物件,放在公共地方,本身就可能觸犯《公共地方總規章》,罪同隨處丟棄垃圾,但如果是捕獸器、圖釘等具攻擊性的物件,因而傷害到動物,即使是蓄意為之,由於《動物保護法》未立,有關人士根本無法入罪。
但他同時舉出一個類似於是次放置捕獸器的例子(界乎公私地的邊緣),就是以前的村屋,業主會在圍欄頂放置尖碎玻璃,目的為了防止有人闖入,不過如果有人因此被誤傷(包括賊人),業主有可能觸犯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名!洪榮坤指出,目前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最高刑期為兩年徒刑,一般而言,如屬初犯且傷者受傷程度較輕,多判緩刑執行,只須罰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