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13日)繼續細則性分析《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稱,法案中有關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續期、變更、補發及失效等制度有不少不清晰之處,有待政府日後解釋。
黃顯輝表示,現行法例及《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都有規定,除了自然人可以持有職業介紹所准照外,亦包括法人,即公司、社團等亦可持有准照。法案建議,無論持有人為自然人還是法人,持有人若出現變更需向當局申請,例如頂讓等情況。黃顯輝提到,當法人持有人,例如公司股東或社團的理事等變更,或會出現操作上困難,「有啲社團入面有百幾二百個理監事,係有可能經常出現變更或代替的情況」,委員會希望政府能提出既合理又便民措施。
法案亦建議,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續期,需在准照到期前45日至90日提出申請,若少於45日前提出,需繳交雙倍續期費用。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到若持有人在准照失效前申請,但在失效後仍未批出新准照,期間職業介紹所怎樣運作,法案未有具體交待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他表示,委員會爭取在2月尾就法案再開一次會議,討論餘下條文,待3月北京「兩會」結束後,再邀請政府代表一同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