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分析及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表示,委員會對法案中部分條文的互相協調性存有疑問。當中有條文指明職業介紹所申請自然人的其中一個條件要求公司股東、行政機關成員其中一員必須具備技術及組織能力,但另一條文則另要求職業介紹所必須另聘有具就業輔導准照輔導指導員,委員會認為兩條條文有重疊及矛盾,要求政府代表解釋。
法案又指明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必須設於商業或服務性用途場所,但現存已登記的職業介紹所中有一間設於工業大廈內,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有關規定,並解釋如需如條文所指必須為商業或服務性用途場所,當中會否設過渡性規定。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擔保金制度。條文現時只要求收費的職業介紹所支付擔保金,但委員會認為擔保金可作為違法的罰金,即若有職業介紹所違反行政法規,可以沒收擔保金作罰則,因此認為可要求所有職業介紹所支付擔保金。法案將於下周二(13日)繼續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