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檢控司機「不讓先」168宗

累犯可處罰金5,000元禁駕半年
09/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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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處罰金5,000元禁駕半年

治安警察局今年1月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168宗、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64宗;去年全年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1,150宗、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則有1,677宗。

交通警加強宣傳及巡查,現場對違規車輛進行檢控。 (資料圖片)

為推行及呼籲行人和駕駛者互相禮讓, 治安警察局聯同交通事務局周二(6日)上午到林茂海邊大馬路進行宣傳, 向途人派發宣傳小冊子,並現場對相關的違規行為作出檢控。

治安局昨日表示,治安警交通廳與交通局一直重視向社會各界傳遞交通安全意識,並持續聯合向本澳多所學校、長者中心、團體、業界等進行「交通安全講座」,去年受眾接近25,000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在50公呎內有過路設施而不使用,可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駕駛者不讓行人先行,首次可科處罰金澳門幣600元至2,500元,累犯則為1,200元至5,000元,並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

治安警交通廳及交通局呼籲,行人應使用行人橫道或行人天橋,在安全情況下過馬路,以及在過馬路時切勿使用手機以免分心;駕駛者應時刻保持安全車速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接近行人橫道(斑馬線)或交滙處時應減速停車,禮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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