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議員蘇嘉豪針對立法會全會中止其議員職務等一系列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和中止效力申請案件,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再發出新聞稿表示,有關司法上訴,主理案件法官指出,首先,中級法院不具備審理立法會全會所作行為的法定權限,因為《司法組織綱要法》並沒有授予中級法院此項權限。對於立法機關,中級法院僅具有審理立法會主席的決定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之權限。
蘇嘉豪昨日在其個人社交網站上表示,稍後決定是否會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資料圖片)
法官強調,立法會是澳門特區政治架構的組成部分,它的職能主要是政治性的,雖然不排除它的行政機關(主席、執行委員會和行政委員會)也具備一些行政職能,但立法會全會的活動是完全不受司法審查。
因此,中級法院及澳門任何其他法院都不能審查立法會全會所作的中止申請人議員職務之議決的合法性,不論是在司法上訴中,還是在中止效力的保全程序中。
其次,被上訴的全會議決,並不是一項行政行為,因為它不是由任何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時或者在實際意義上的公共行政活動範疇內所作出的決定,而是由一個以立法為首要職能的機關在政治性的背景之下作出。
另外,該行為本身也不具有侵害性。申請人並沒有失去議員的身份,他的薪酬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該行為的宗旨,於公而言是為了維護立法會這一權力機構的形象,於私而言是為了確保申請人能夠在其所涉的刑事案件中自證清白並盡早恢復其議員的權利。
蘇嘉豪昨日在其個人社交網站上表示,正在深入分析有關裁判書,並將稍後決定是否會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他又稱,無論如何,社會已經勝了一仗,肯定了立法會的自主權,也是確認立法會在政府面前享有獨立性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