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本澳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及外僱勞動市場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澳門特區政府由今日起,向越南公民實施新的管理措施:凡首次或於一定期限後重新申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越南公民,須提交其國籍國「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許可續期及自取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起計六個月內重新申請同一許可的越南公民,毋須提交有關證明。
本澳與珠海市緊鄰, 十字門水道最闊不過500米,成為偷渡客慣常搶灘的理常地點。(互聯網圖片)
適用上述新措施的越南公民如欲向本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必須事先提交其在國籍國的「刑事紀錄證明」以供初步審查,有關證明須由越南權限機關簽發,並須獲得「外交認證」或「領事認證」,待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完成初審並發出「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表後,受聘的越南公民可憑表前往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澳門簽證」,入境澳門後再前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
外僱須提交刑事纪錄證明書,稍後將推行至來澳需要簽證的五個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的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