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再推出兩「辣招」調控樓市,昨天(1月31日)向立法會提交「加辣」法案,建議已擁有住宅物業人士或公司,在增購住宅單位時,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加徵「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下稱「取得印花稅」),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印花稅,購買第三個或以上住宅物業時,加徵的印花稅增至10%。政府同時提交《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法案,希望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仍在放租且沒人使用的房屋將被視為「非出租房屋」,由現時無需繳交房屋稅改為按 6%稅率徵稅。有消息指,立法會下周將以緊急程序表決上述兩個法案。
政府提交法案的理由陳述指出,考慮到應持續促進房地產市場朝長遠健康方向發展,政府認為有需要採取進一步的需求管理措施,以穩定房地產市場,同時增加首次置業人士購買房地產機會。法案建議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向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 加徵「取得印花稅」,稅率如下:( 一 )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取得第二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5% ;( 二 )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取得人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10%。
考慮到夫妻理應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和避免夫妻透過財產制度而規避繳稅責任的情況,以及考慮到各地的婚姻財產制度存有差異及操作上的可行性等問題,法案建議,倘夫妻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
另考慮到親屬共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普遍,法案建議如按5%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一不動產作出移轉並登記,可申請退稅。
換樓一年內可退稅
此外,為照顧換樓人士的需要,本法案建議,屬僅取得一個不動產且原先只擁有不多於一個不動產的取得人,在按5%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後,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個不動產 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對原先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可自有關登記之日起90日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
政府同時建議修改《房屋稅規章》,希望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仍在放租且沒人使用的房屋將被視為非出租房屋,即由現時無需繳交房屋稅改為按 6%稅率徵稅。政府並表明日後會考慮把非出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率差距拉近甚至劃一,提供經濟誘因讓業主自發申報房屋出租。至於開徵房屋空置稅,政府認為有關稅種需克服對認定房屋空置的種種問題,執行上存在相當困難,須持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