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建議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向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取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加徵「取得印花稅」。
法案建議,除原來應繳稅項外,向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加徵「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即「取得印花稅」)。取得印花稅的稅率分別為(一)如取得的不動産或其權利屬取得人第二個不動産或其權利,稅率為《印花稅規章》第17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5%;(二)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屬取得人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印花稅規章》第17章規定的可課稅金額的10%。
特區政府表示,考慮到應持續促進房地産市場朝長遠健康方向發展,認為有需要採取進一步的需求管理措施,以穩定房地產市場,同時增加首次置業人士購買房地産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