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小業主維權第一勝

索還樓款告贏保利達
30/01/2018
60288
收藏
分享
索還樓款告贏保利達
索還樓款告贏保利達
索還樓款告贏保利達
索還樓款告贏保利達

「海一居」事件擾攘超過兩年,3,000多位小業主仍在等待批地失效的司法訴訟結果,卻有一位小業主先在法庭上痛擊了發展商保利達洋行。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昨日公布一宗「海一居」小業主請求宣告解除預約買賣合同的判決結果,由這位小業主勝訴,保利達洋行需要返還小業主購買樓花所支付款項202萬5,804元,以及傳喚被告之日起至完全支付為止的延遲利息。

有「海一居」小業主就解除買賣合同在初級法院獲得勝訴。(資料圖片)

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的判詞,初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原告(小業主)在2012年11月與被告(保利達)訂立預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已完成上蓋工程的第一層住宅起計1,200個工作晴天後交樓」,是一個極不確定的完工期限,合理判斷應是在簽訂合同後五年內交樓,也就是2017年年底。但實際情況卻是,被告不但沒有建成樓宇,相關批地還在2016年1月被政府宣告失效。

海一居變故超越合同風險範疇

合議庭主席認為,批地被宣告失效和由此引發的訴訟,是樓花買賣合同訂立時雙方都想不到的,屬於非正常情況,而現時距離買賣合同訂立已過去五年多,情況依然和當時一樣,雙方仍在等待被告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之司法訴訟結果。即使被告取得勝訴,並重新取得土地批給,樓宇建成最少也需三年半,「這種巨大的不確定性使得要求原告繼續信守一個不知將來能否實現的承諾,已經逾越了善意原則的限度,也妨礙了原告去購買其他單位而損害其利益」。

從經驗法則判斷,所發生的變故已經完全超出了合同本身所蘊含之風險範疇,因此已滿足《民法典》第431條第一款規定之解除預約買賣合同全部要件,可基於情勢變遷解除合同,即被告應將受領之一切給付返還。

高銘博:堅持原圖原則收樓

對於有「海一居」小業主在初級法院獲判勝訴,成功解除合同,獲得返還款項,「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高銘博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今次案件只屬個別事件,他對保利達會否返還款項、何時返還都表示懷疑,並強調絕大多數業主只堅持原圖原則收樓。

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 高銘博

高銘博表示,受影響業主自始至終的訴求,都是原圖原則收樓,今次藉法院追討款項的個案指是個別例子。他又指,即使法院判該業主勝訴,保利達目前還在向法院上訴,更難保證何時能夠退還款項。即使真的退款,該款項也無法在現時的樓市買到相同面積的單位,另外有業主是二手或三手購入樓花,再多次轉手下金額已高於原價,更加難以確保收回款項。

至於案件被告保利達,昨日則未有作出回應。

海一居事件簿

位於黑沙環的樓盤「海一居」,其批地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90年,當時發展商保利達以興建紡織廠為名,獲批黑沙環填海區18公頃土地,其後又歷經轉變土地用途,但始終未有任何工程動工。至2010年,保利達在《樓花法》未生效且工程未開工前,開始預售「海一居」樓花,直至2015年12月7日,特區政府認為承批人(保利達)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批租期限(2015年12月25日)內完成對土地的利用,因此根據《土地法》規定,宣告「海一居」地盤土地批給在期限屆滿後失效。保利達表示,已賣出「海一居」5,220個單位中的3,000多個單位。

土地批給最終在2016年1月宣告失效,政府表示,會在遵守合法原則的前提下,為購買樓花的人士提供保障和協助。保利達其後就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提出司法訴訟,於2017年一審敗訴,目前仍在上訴中。

在小業主方面,早在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前,就有數百名小業主透過各種方式維權,多次組織遊行、遞信,事件至今仍未獲圓滿解決。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