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務法》

影響不大 到頭來可能白忙一場
3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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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二0一七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俗稱《新租務法》)的新規定,將在下月18日生效。

當初七項條文當中的五項經討論後通過,包括強制公證認定、延長租賃關係存續期至三年、引入租賃爭議仲裁中心等。

但調刺地議案中的關鍵設立租金最大調整系數卻不獲通過,這卻大大令「延長租賃關係存續期至三年」一項的效果大打折扣。在現時的《租務法》下,如果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兩年,出租人則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新租務法》將現時的兩年改成為三年,以保障租戶的權益。這項對一些中小企來說的確不錯,皆因很多公司開業準備如裝潢工程、申請牌照等均需要花一年多時間,若租約有三年時間,變相令經營更可以減低租金波動的風險。但在設立租金最大調整系數的條文不獲通過的情況下,如果業主大幅加租,租戶最終也敵不過也要搬離,所以承租人的租住權益有多少保障,實在難預料。

《新租務法》另一亮點是引入租賃爭議仲裁機制。本澳現時處理租賃爭議的唯一法律途徑是透過司法訴訟,但訴訟程序繁複冗長,法院要排期審理,而法院裁判後仍有可能上訴。而新法引入仲裁機制,讓居民在解決租賃爭議的方式上有多一種選擇,簡化解決爭議的程序本是好事。

但在新法下的仲裁機制卻屬自願性質,試問代入「租霸」思維,你會自願去接受仲裁嗎?所以仲裁機制對解決令人頭痛的「租霸」問題幫助不大。

《新租務法》本旨是重整市場秩序和完善現行租賃制度,但思前想後對租賃市場的影響的確不大,反而可能產生其他問題。從當初法案中設立租金最大調整系數的建議可看得出來,政府相信「有形之手」可重塑巿場。但世界各地的租金管制經驗已得知,租金並不會因為被人為限制而不上升,原因業主可於約滿後不續租,再找另一位能付出更多租金的租客。惟有自由市場才能有效率地調節租金升跌和決定市場供應,有時過份熱心倒頭來只是白做,白白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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