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甚麼是假結婚、甚麼才是真結婚?這絕對是「審死官」的千古難題。所謂假結婚,但男女雙方確實在官方機構,正式登記、宣誓、註
冊成為合法夫妻,兩人拿的是合法文件,只不過被官方發現,男女雙方的結合,存在利益交換,因而觸犯「偽造文件罪」。但這又回到最基本問題,既然雙方拿的是合法文件,又何來「偽造」之嫌?問題引申到最後,亦只有如保安司的修法。但具體細節如何修訂?官方如何蒐證?這才是考起政府的一道難題。
自今年初開始,身份證明局及治安警察局,先後揭發三宗曲折離奇的假結婚案,三宗案當事人都是在內地註冊結婚,其中一方是本澳永久居民,另外一方全是內地人士,問題就出在內地人士這方面。
根據過去假結婚案例,申請來澳定居的一方,不排除大部分是覬覦本澳居民身份證帶來的福利及津貼(這當然有看低內地人士之嫌),辦案人員於是就根據這「推論」,對一些「結了離、離了再結」的古怪個案,進行不定期審查及家訪,以確定當事人有否假結婚的嫌疑。
我們不是要質疑當局辦案的動機,而是除非官方有極強客觀環境證據,例如當事人利益交換的過程、支付中介人費用、雙方簽定「結婚協議」等,才能成立這種「主觀判斷」,但試問在現實世界中,一對男女結合,又怎能不涉及利益交換?例如女方要男方有樓有車,撇開白紙黑字的「結婚協議」外,真結婚和假結婚,又有甚麼分別?
香港方面, 同樣沒有假結婚法例, 只能以「重婚」、「發假誓」、「提供虛假資料」、「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等罪名控告當事人。但何謂發假誓、虛假陳述?除了上帝,誰會知當事人發誓當刻,沒有真心真意?之後情變,做不到當初誓言,就是發假誓嗎?
換言之,兩地都沒有針對假結婚的法例,因為,真與假實在極難判定。退一步講,即使是修法或新訂法例,亦離不開如何蒐證,倘若證據不足,當事人不承認(即使承認,口供亦不等於證供),或行使「嫌疑沉默權」,當局可怎辦?
在此不妨參考外國做法,就是真假結婚沒有罪,而是在申請居留權方面,進行極嚴格審查,不通過不能居留,不能居留,就沒有留澳七年而取得身份證的「空子」可鑽; 再說,目前重判八年的刑罰,更是誇張(交通意外「過失殺人」亦不過一年徒刑)。其實,只要把好居留權這關口,不失為既人道亦合法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