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審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
房屋局去年接獲多宗個案,申請不將在輪候經屋期間結婚的配偶納入家團成員,被房屋局否決,但廉署其後認為,經屋法並未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是家團成員。今次新修訂的《社屋法》則建議,家團成員的配偶必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其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均需計算在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內。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無論從家庭倫理或人權角度而言,委員會都認同配偶應納入家團成員中。
草案亦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任一成員及配偶,提交申請表日起前 5年內至簽訂租賃合同當日,不得擁有本澳住宅物業。何潤生引述委員認為,政府應在文本加入「補底」條文,若有申請家團因家中突發事件,急需變賣物業周轉,政府在處理有關的申請個案時應視為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