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

中院裁定按最近租約期計算
08/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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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定按最近租約期計算
中院裁定按最近租約期計算

中級法院裁定,以短期租約形式出租的單位,若連續續租累計超過兩年,業主提前收樓通知期為至少30日。據終審法院昨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一名大廈單位業主與租客訂立租賃合同,訂明2008年1月5日至2008年8月4日期間,業主以每月2,800 元(澳門幣,下同)租金將單位租予租客。租約期滿後,雙方口頭約定合同再續期七個月。其後,每當租約期滿後,雙方均以相同方式續約,期間多次修改合同租金,直到最後調升至每月5,500元。

業主於2013年9月30日起多次要求收回單位,直至2014年6月4日期限過後,業主多番致電要求租客返還租賃單位不果,租客更自2014年2月起不再交租。當業主致電租客催繳租金時,其僅回覆說「拖欠你的租金,當我想交時便會交」。

2014年8月15日,業主向初級法院提起勒遷之訴,初級法院認為上述租賃關係存續期多於六年,業主單方終止通知並沒有遵守《民法典》規定180日的至少法定提前期間,因此不能產生終止合同,租客沒必要返還單位。

業主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在上訴案中指出,按《民法典》規定,單位出租兩年後業主可單方解除租約,提前通知期應按上一次租約期決定,並非按累計的出租期,由於上一次租約為期七個月,按《民法典》規定,為期三個月至不足一年的租約提前通知期應為30日,業主的提前通知期有效,租客需立即遷出,並需向業主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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