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上訴請求再審遭否決

中院稱訴求缺可靠及重要性
1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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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稱訴求缺可靠及重要性
中院稱訴求缺可靠及重要性

香港商人劉鑾雄(下圖)涉嫌在偉龍馬路五幅土地的轉批給過程中,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被判一項行賄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成立,判處五年三個月徒刑,判決確定後,劉鑾雄提出再審上訴,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公布,中級法院合議庭作出審理後,否決上訴人的再審請求。

劉鑾雄提出再審上訴理由是他近日獲悉,歐文龍在終審法院受審期間,曾清楚確鑿地向法庭聲明,「劉鑾雄從未向其行賄,他本人也從未收受劉鑾雄任何利益,他與劉鑾雄除了一兩次偶然接觸外並沒有任何往來;他與劉鑾雄沒有任何利益交換,向Ecoline Property Limited支付的2,000萬港元是何明輝透過新明輝公司向Ecoline償還的欠款而不是所謂的賄款」,聲明在他涉及的案件中,初級法院從沒用作證據被調查,判決時也沒被考慮,屬於他之後知悉的新證據。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劉鑾雄列舉歐文龍聲明涉及的案情,已在歐文龍被審訊過程中,被終審法院認定有罪,質疑劉鑾雄案的判決存在公正性疑問並不合理,劉鑾雄提出的再審要求,明顯不符合必須具備的相當可靠性和重要性,合議庭因此否決了上訴人的再審請求。

中級法院合議庭駁回港商劉鑾雄的請求再審上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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