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人劉鑾雄因行賄本澳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2014年被初級法院判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劉鑾雄其後提出再審,中級法院現駁回劉鑾雄涉的再審上訴。
2014年3月14日,香港商人劉鑾雄涉嫌在氹仔機場對面偉龍馬路五幅土地的轉批給過程中,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被判一項行賄罪和一項清洗黑錢罪成,合共被判處五年三個月的實際徒刑。
劉鑾雄提出再審上訴,指出他近日獲悉,歐文龍在終審法院的庭審過程中,曾清楚確鑿地向法庭作出聲明,劉鑾雄從未向歐行賄,而歐也從未收受劉鑾雄給予的任何利益,二人除了一兩次偶然的接觸之外並沒有任何往來,亦從來沒有任何利益交換。劉鑾雄認為,這些聲明初級法院從沒用作證據被調查,判決時也沒被考慮,因此提出再審。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劉鑾雄列舉的聲明,實際上已在歐文龍被審訊過程中,被終審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歐文龍亦因該等事實而被判處有罪並獲刑,在這種情況下,劉鑾雄質疑其有罪判決存公正性是不合理的,故駁回劉鑾雄提出的再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