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通則》分階段修訂

擬定15日有薪病假 增設「待命制度」
2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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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15日有薪病假 增設「待命制度」
擬定15日有薪病假 增設「待命制度」

特區政府有序開展公職法律制度改革工作,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通則》)分階段進行修訂,首階段先處理較受關注的內容,特別是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時間制度等規定,制訂《修改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建議彈性處理公務員年假必須連續放十個工作日規定,每年因病缺勤若不多於15天毋須扣薪;法案又增設「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安排、津貼及補假方式。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28)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稱,《通則》中一些規範已不合時宜,部分內容不太清晰,需進行全面檢視及修改,務求令《通則》的規範更符合現今行政運作和管理發展的需要。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昨在新聞發布會上稱,《通則》中一些規範已不合時宜,需進行全面檢視及修改。 (梁啟迪攝)

連續年假可作彈性處理

年假制度:法案建議對公務員必須連續享受十個工作日年假作彈性處理,並規定一曆年內必須最少享受11個工作日的年假,但基於工作需要並經說明理由,每年可轉移年假日數上限由原來11個工作日調升至33個工作日;而因自身原因可轉移的日數上限則維持11個工作日。

缺勤制度:法案建議公務員一曆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15日,毋須扣除在職薪俸;缺勤16日至30日則扣除相應日數在職薪俸50%。此外,法案調整公務員因修讀學術、專業或語言培訓而缺勤條件,規定成績須為升級或該學年最少80%的報讀科目及格,才可延續享受缺勤。

工作時間制度方面,法案增設「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待命是指因工作需要,部門要求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且已離開工作崗位後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的制度,法案訂定相關的執行規則和津貼計算;建議參照輪值工作做法,訂定安排、津貼及補假方式。

輪班津貼改分五層次

法案調整「輪值工作制度」,明確人員每班之間須有不少於十小時休息時間;值班須最少一個月輪換一次;每隔四周,最少有一次輪休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輪班津貼由原來的三個層次劃分為五個層次;在公眾假期上班或其輪休日與公眾假期重疊時,可獲得補假,若未能補假則可收取每一小時兩倍的報酬的補償。

至於加強人員因在職意外導致長期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障,則以人員的受傷程度、年齡及每月薪俸為基礎計算補償金額,金錢補償的上限及具體計算方法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另外亦增設活動及比賽的獎勵制度。建議部門可組織活動或比賽,並獎勵獲得獎項的人員,獎勵的方式為給予獎金,獎金的限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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