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時間制度、增設活動及比賽的獎勵制度及加強人員因在職意外導致長期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障。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下午發布法案內容,在缺勤制度方面,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因病缺勤而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序每年進行一次,且待翌年人員具有評核結果時,才視乎評核結果和是否有不合理缺勤來進行所需的扣除。法案建議人員一曆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十五日,無須扣除在職薪俸;缺勤十六日至三十日,則扣除相應日數在職薪俸的百分之五十。此外,法案明確因病缺勤達法定上限後的處理,以及優化人員陪同患病親屬的因病缺勤規定。
而法案亦建議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必須連續享受十個工作日年假作彈性處理,並規定人員一曆年內必須最少享受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基於工作需要並經說明理由,人員每年可轉移年假的日數上限由原來的十一個工作日調升至三十三個工作日;而因自身原因可轉移的日數上限則維持十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