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並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投資者創造條件,促進飲食業的發展,行政長官於2003年7月7日頒布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修改第16/96/M 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落實「一站式發牌程序」。
民政總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除負責辦理直接與發牌程序有關手續外,還可按其所獲的委託代利害關係人向其他公共實體辦理與發牌程序有關的手續,藉以簡化及完善整個行政程序,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及提昇服務質素,努力貫徹「以民為本」的服務精神。
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一站式發牌服務職務主管林卓球介紹一站式發牌服務程序。
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一站式發牌程序,適用於已落成建築物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的飲食/飲料場所的發牌申請。按照第16/96/M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同類場所分別為:
1. 第四組場所指以提供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之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館等;2. 第五組場所指提供膳食服務,但其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加快發牌速度 減低開業成本
一站式發牌程序的服務形式具有以下特點:
1) 提供清晰的資訊及工程技術協助-以《指南》、示範單位及短片等方式詳細介紹相關的資訊,並通過相關部門的技術人員與申請人的「技術會議」,解答工程方面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使申請人清晰各項申請細則及技術要求。
2) 以服務機構統一辦理整個程序——經申請人授權,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的民政總署將協助辦理一切所需的手續,包括代向其他部門申領所需文件,例如申請物業登記報告、使用准照鑑證本、圖則、工程准照、電力裝置的臨時營運准照等,以及通知申請人各項程序的進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卻申請人往來其他部門辦理各項手續的時間,及更清楚程序的開展情況。
3) 加快發牌速度以減低開業的成本——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在內,由申請日起計到取得牌照的總時間不超過60 個工作日。同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可發給臨時牌照,使申請人的飲食場所能盡快開業經營,減低經濟損失。
4) 增加發牌程序的彈性——當發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後,若在規定期間內且具備條件,可申請恢復已中止的發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