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前激辯

蘇嘉豪VS黃顯輝
05/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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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議決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在投票前,多名議員與蘇嘉豪提問及辯論,當中大多涉及程序爭議,包括蘇嘉豪的辯護權和聽證權,過程中一度氣氛緊張,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秘書黃顯輝更激動地間接批評蘇嘉豪在評論委員會的工作,卻不清楚法律。

蘇嘉豪指,負責就研究是否中止其議員職務發表意見的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並沒在意見書中提及其辯護內容,此做法與1997年關於陳繼杰議員職務中止議決的做法不同;當年陳繼杰能夠在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內展示有關案件極為關鍵的一份文件及解釋,當時的委員會在聽取其發言後將其發言內容紀錄在意見書中。他認為,由此可見今次的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做法存在著公平性瑕疵。

蘇嘉豪認為,議員職權之行使是對公眾服務承諾的實踐,職務中止所損害的是有關議員的議席及其所服務澳門居民的整體利益,故他在全體會議被剝奪主動發言和辯護及表決此等基本權利,是職務中止程序的另一重大瑕疵。

黃顯輝:辯論前要清楚法

就蘇嘉豪對於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指控」,委員會秘書黃顯輝回應時語氣憤怒,面紅耳赤,顯然被蘇嘉豪氣到,他反問,「在議員中止職務程序中,關於議員資格的喪失哪有明文規定,被針對的議員可以行使辯護權?」又強調蘇嘉豪是確定性的利害關係人,故存在利益衡突。他並稱,立法者當然不會大意,又批評蘇嘉豪作辯論前要清楚法律,才評論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工作。

高天賜:制定中止職務時

其後,高天賜提出《立法會議員章程》第27A條第三款,指立法會可就於接到法官有關通知後延長該名涉事議員的中止職務時間,又提到第27條第四款「中止職務具有批准針對議員的刑事訴訟繼續進行的效果」,問可否不用用上整個司法程序時間中止蘇嘉豪的職務,或可否制定中止職務的時限。

黃顯輝:高天賜引用法條有誤

黃顯輝主動要求回應,指蘇嘉豪所涉及的「加重違令罪」刑罰上限為兩年徒刑,而第27A條的適用前題是「因故意犯罪且該罪的刑罰上限為五年或以上徒刑而在特區被提起刑事程序」,因此並不適用,立法會並沒權。

經過一場場激烈的辯論,蘇嘉豪在發言尾聲中重申,法律上關於議員職務中止的程序和規定,正反映了維護立法會獨立與尊嚴的原始精神,是要保持議員職務的穩定性、相對政府的獨立性,縱然議會中有著不同政治光譜的聲音,希望各位議員保持著「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的態度。對於在去年5月15日發生的事件,他認為自己當時行使令社會得益的事情,又指若特區政府不去用心處理問題,反而去「處理」提出問題的人,這壓抑的不只是眼前的年輕人,更是牽動未來20、30年發展的一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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