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涉嫌於去年5月15日,在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一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遊行後,涉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因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被控以「加重違令罪」。案件原定於11月28日在初級法院審判聽證,但主理案件的法官作出批示,待立法會作出決定後,才可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
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議員如涉及可處分不超過三年刑期的刑事案,審理案件的法官需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許可中止議員職務,法官也需取得立法會許可,議員才可出庭應訊。
在昨日立法會「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議決通過,初級法院將會進行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若然判決無罪,則會恢復其職務;但若判決有罪,並被判處監禁30日以上,立法會則會就裁決決定是否中止職務,如通過則會「失去議席」,不通過則會「恢復職務」。
事發於去年5月15日,有部分人在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一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的遊行結束後,前往特首官邸欲遞信,現場無人接收信件,但有警員架起鐵馬,警告屬非法集會。蘇嘉豪等人其後走到官邸另一邊,呼籲在場的人將寫有訴求的紙摺成紙飛機丟進官邸後散去。
蘇嘉豪(右)等人於特首官邸前,呼籲在場的人將寫有訴求的紙摺成紙飛機丟進官邸後散去。(資料圖片)
治安警其後稱,學社當日阻塞立法會主要出入口,滋擾立法會運作,經多次勸喻無效,警方果斷採取措施驅散,當局已落案起訴學社涉嫌觸犯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