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一案,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出庭聆訊。
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被告人李嘉在2001年至2016年,利用擔任中共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專案選址、土地出讓、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約人民幣2,058萬元(約澳門幣2,505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發表意見,李嘉進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