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決定沒機會上訴

針對羈押錯用「人身保護令」
02/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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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羈押錯用「人身保護令」
針對羈押錯用「人身保護令」

根據廉署資料,何超明是防範性停職,即不代表他職務已終止,職務仍然保留,仍然是助理檢察長。但大律師洪榮坤指出,不論何超明是否仍是司法官,由於其羈押由終審法院法官作出,只可以針對羈押作出上訴,但不適用「人身保護令」。

洪榮坤稱,每個疑犯均有權對羈押作出上訴,但該判決是由終審法院作出,原則上是沒有機會上訴,《基本法》亦無針對主要官員訴訟的機制。

根據法例,「人身保護令」是指拘禁由無權限的實體進行或命令,非以法定的拘禁理由作出拘禁,又或拘禁時間超越法律或法院裁判所定的期限,才符合條件。任何認為被違法拘禁的人,均有權向終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但若申請被裁定為沒理據,會被罰款2,000至12,000元。

洪榮坤強調,「人身保護令」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手段,即代表相關拘禁的司法機構,有可能已觸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例,而且「人身保護令」只適用於非常緊急的情況,當事人要即時移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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