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採購法》採購金額的規定

改以「法律形式」處理
24/11/2017
20591
收藏
分享
改以「法律形式」處理
改以「法律形式」處理
改以「法律形式」處理

議員林玉鳳指出,早於2000年政府已提出改革採購制度,但到至今為止也沒有改革方案,質疑為何會一拖再拖。在今日的辯論明年度經濟財政施政方針中,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指,對於修訂採購法採購金額的規定,明年初政府會就採購法諮詢,並改以「法律形式」處理。他表示,財政局原先希望以行政法規方式,修改採購法中有關金額的規定,但法務局認為,由於採購法本身沒有中文文本,不能用行政法規修改。又指出,會於明年年初政府會就採購法諮詢,希望儘快完成意見報告,制定法律。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