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下圖)昨日在治安簡報會上主動提到有關議員蘇嘉豪被控「加重違令」罪一案,指出最近有人批評是政治檢控,遊行沒有涉及毁損及沒有衝擊警員就不應被控「加重違令」罪,他對「指控」不認同,並稱那都是缺乏法律常識的表述,因為警方執法需按法律規定,法律訂明構成犯罪的要件中,不存在加入毁損或衝擊才可控告「加重違令」罪,只要涉及違法,警方就有權有責執法,否則就是失職。他又表示,警方沒有針對特別人士,市民不要錯誤解讀法律,不要損害法治精神。
黃少澤稱,自2014年以來,警方一共處理14宗「加重違令」罪案件,共涉及46男12女;其中12宗與遊行有關,共涉及37男10女,當中有涉及大型地盤、「海一居」小業主集會遊行,遊行事件中有人被控「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只是到了控訴階段,受害警員同情該遊行人士而放棄追究。他強調,每宗案件都是完全公平、公正、依法、依理、依程序執法。他續稱,本澳居民有高度的集會及遊行自由,只是一小部分人士沒有依法申報及向警方預告、協調,市民只要合法地表達訴求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