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討論《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認同法案對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增加殘疾人士就業機會的重要性。
黃顯輝又引述立法會法律顧問團表示,按照《基本法》規定,有關稅務的法律必須由特區政府提案,並由立法會審議。惟特區政府於引介草案時表示,基於社會情況複雜多變,建議改以行政長官批示形式,訂定有關扣減金額,從而增加法案的彈性。立法會顧問團對此表示關注,希望於下次會議時,聽取政府代表的意見。
另外,委員會上有議員認為,稅務減免金額應根據受聘用的殘疾人士的身體殘疾程度作出增加;亦有議員認為,扣減5,000元稅款金額較低。
法案建議,凡聘用殘疾評估登記證持有人為僱員,且該僱員按月累計至少工作128小時,僱主可額外獲得按每名殘疾僱員扣減稅款,扣減稅款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初步建議金額為每聘用一位殘疾人士,僱主獲可扣減5,000元稅款,並建議追溯適用至201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