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歐文龍時代最高貪官

前檢察長送監獄羈押候審
29/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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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送監獄羈押候審

繼歐文龍貪腐落馬後,特區政府再拘捕一名較歐更高官階的貪官。廉政公署去年接獲舉報發現,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涉串通私營公司主事,長期將檢察院大部分工程及服務高價判給指定公司,涉款1.67億元,涉案人士從中謀取不少於4,400萬元。終審法院認為,該檢察院前領導有強烈犯罪跡象,前晚(27日)被送往路環監獄羈押候審。

警車前晚在終審法院押走疑犯,隨即將之送往路環監獄羈押候審。

廉署前晚9時許發出新聞稿,指去年接獲舉報,就涉及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案件展開刑事調查,發現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於2004至2014年期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外判工程或服務,從中牟利。

涉案的檢察院人員及相關公司主事人涉嫌觸犯「詐騙」、「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濫用職權」、「偽造文件」等罪名,經司法機關批准,已因應案件的具體情節對涉案人士採取羈押、禁止離境、中止擔任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

兩部門不提「何超明」三個字

至於案件是否涉及前檢察長何超明,檢察院及廉署均不作回應。同日晚上,檢察院發新聞稿稱,經進行首次司法訊問,考慮案情嚴重,為防止逃離司法審判的危險,法院接受檢察院的建議,對案中一名嫌犯採取羈押候審的強制措施。案件目前尚待繼續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措施。

消息指,涉案人士去年9月已被防範性停職,上周五(26日)在港澳碼頭準備乘坐直升機往香港時被截停,再由十多名廉署人員帶返總部調查。前日下午再被送至終審法院進行首次司法訊問。

由於是次羈押決定由終審法院作出,是次案中疑犯不可上訴,只有提出異議,而在終院作出控訴決定後,疑犯若不同意檢察院決定,可提出聲請預審,法律並規定法院必須在四個月內,處理預審申請及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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