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長

也貪污
29/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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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2006年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陷入驚天巨貪案時,我們可以安慰自己,這是個案,少部分貪心不足的政府官員運用權力為自己獲利,必須支持政府揪出團隊的老鼠屎。然而,當前檢察長何超明也被爆出涉貪後,與歐文龍案的相似之處不能不讓我們心驚,如果連檢察長都能外判超過1.6億元工程給他「喜歡的公司」,如果身為司法機關首長的官員都可以貪污十年不被發現,我們很難再說這是個案。

在政府團隊運作的過程中,為了維持公務部門運作的效率,行政長官會透過作為法律性質的命令或批示,將採購權限轉授予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者,獲得授權的司長或部門首長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屬其施政領域的部門,而各部門首長利用權限進行採購,則有金額、方式、公告等多項規定,記載在《行政程序法典》、《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以及與政府採購有關的各項法規中。採購過程中因應不同情況有不同採購方式,而決定使用何種方式,也在行政長官授權的範圍之下,也就是說,各部門首長或領導人,在獲得信任和託付責任的許可範圍內,可以得到「許可開支」和「許可採購方式」兩種權限,先透過後者批准展開採購工作,再透過前者許可開支和作出判給。

依據學者鄧達榮2013年的研究,在2008年至2011年四年中,法定跨年度負擔分段開支只佔當年政府開支的三分一(約29%到36%),不屬法定跨年度負擔開支的金額卻高達三分二(約64%到71%),而不屬法定跨年度負擔的開支,是不需要透過公布公告的採購方式產生,換句話說,這四年的開支中,有三分二的開支沒人知道如何採購,只需要獲得授權的首長在其行事範圍內以直接磋商方式進行,面對的監管也相對寬鬆。

在公務採購制度上,檢察院被賦予行政部門開標採購的監督職能,而且相當被動,檢察院只能給意見,最終會不會採納,都是由行政部門開標委員會決定,甚至連提供意見都只有在行政部門邀請下,才能參與,雖然每年都會作一些審查工作,也只屬於事後審查,更別提檢察院檢察長本人,都是貪污收賄的嫌犯。

今年1月,多名立法會議員針對政府審計報告提出質疑,有多個部門「顧問、研究與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在短短三年半以來花掉14億元公帑,請的顧問多達1,514位,而其中81個項目沒有依據法定程序判給,金額約為1.28億元,有些部門怕麻煩,直接判給某些公司,或是將項目分拆以豁免招標,各種鑽漏洞的情況層出不窮。

巨貪從哪來,就是從漏洞鑽出來的,如果政府不能完善法規、堵上漏洞,貪污腐敗的案例還會繼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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