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受惠政府提供樓按「四厘利息補貼」市民,因「家暴」離婚後申請社屋被拒。議員施家倫(下圖)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個案在以往法例中屬於「例外」,他一直主張政府需要清晰何為「例外」,為市民提供清晰指引。現行法例針對「例外」的執行權及權限在局長手中,未來「例外」權限則歸屬行政長官,他對此表示不認同,認為社會問題諸多,處處都需特首簽名恐非上策。
根據現行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中的第八條規定,在「例外」情況下,經房屋局局長預先許可,可免除申請的任何要件,分配房屋予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又或遭受災難急須安置的個人或家團。日前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第九條「例外情況中」,建議行政長官才可免除申請要件、訂定特別租賃條件、租金及合同期間,將房屋分配予面臨社會、身體或精神危機須安置的個人或家團。
至於該市民曾表示社工局曾將其個人情況轉介房屋局,施家倫認為,既為社工局轉介,則應建立機制及條件讓房屋局「例外」處理。政府也應建立機制預留房屋給需要「例外」個案,未來在立法會小組會審議法案時,也將建議保留局長對例外情況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