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第七次開會審議《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下圖)會後透露,政府提交法律文本提及,日後在大廈公共地方安裝廣告招牌,需召開業主會並得過半數同意,而地鋪則可豁免,可自行安裝。委員會關注,新法生效後,是否需加大民署職權,以循根源管理招牌,是否合符尺寸、內容、合法經營等。
法律文本提出,大廈外牆因屬公共部分,安裝及拆卸招牌,都需過半業主同意,而商業或工業用途登記地鋪則可獲豁免,但規定招牌內容,只能與其業務性質相關;但大廈業主擁反對地鋪安裝招牌權利,只要召開業主會並得過半數同意,即可要求地鋪負責人拆卸招牌。
針對「查屋紙」登記,為住宅的地面層單位,則不能安裝廣告招牌,鑑於目前存在不少非法安裝招牌,日後法例生效後,職權只負責招牌尺寸及離地距離的民政總署,是否需負責拆卸,二常會下月將邀政府代表列席討論。
另外,二常會又對大廈分別設共同儲備基金及特別基金存疑,既然大廈已有共同儲備基金,包含經常性開支及非預見開支,再設特別基金或會重疊,增加業主會管理困難,但政府解釋,共同儲備基金,使用需經業主會批准,成立特別基金則可在不召開業主會情況下,彈性處理一些在共同儲備基金運用時,出現的超支情況。